年10月18日13时50分,郑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从五台县沟南村到兴安苑小区,行至五台县迎宾北路与湖滨大街交叉路口,由南向左转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与沿湖滨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由闫某某驾驶的晋HWE***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郑某某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切勿因一时侥幸成为终身悔恨。
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
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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