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想“隐居”山林,过田园生活,不料却引发大火,致百亩林地被毁。近日,五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获刑。
基本案情
河北省邯郸籍男子张某,在五台县某村山沟里自己搭建了一个帐篷准备常住修行,年2月7日下午13时许,张某在石头搭的灶台上生火做饭,做完饭用石头盖住灶台并没有将火熄灭,晚上张某发现失火,在未能将火扑灭的情况下,便逃离现场。经五台县林业局认定:过火面积为亩,其中灌木林地60亩,草坡面积90亩,烧死2米以上落叶松30株,共计直接损失元。年11月13日张某被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分局上网追逃,同年12月6日被逮捕。年2月28日,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失火罪向五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五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五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过失引起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寄语
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的案件中,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构成失火罪。本案中,张某过失引发火灾后,并没有将火及时扑灭,而选择逃匿,导致大面积林地被烧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触犯了刑法。法官在此提醒喜欢野炊的小伙伴们,在野外不慎引发山火后,应在第一时间选择报警,等待专业扑火队员赶到,将损失减少到最小,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逃离现场。以为能够逃避法律的惩罚,那就大错特错了,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引发严重后果的,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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