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业务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操作手册简易

原创声明丨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专栏作者汪灵罡;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   各银行都已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建立了基于客户特性风险、地域风险、业务风险、行业职业风险的客户反洗钱反恐融资风险等级评级体系和定性定量标准,因而没有必要为跨境业务再设立专门的风险等级分类系统和体系。

四、未通过审核情形

  银行应拒绝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可疑交易行为。如已经建立了客户关系,应视情况对其采取限制账户使用,直至解除客户关系。

五、持续客户识别

  银行应按照现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要求,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客户。银行可继续沿用现有的持续客户识别的制度和系统。

六、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银行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银行可继续沿用现有的持续客户识别的制度和系统。

第三章业务风险识别与尽职审查

一、业务风险评估

《指引》要求银行对跨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合理确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这其中包括了两个层次,即对“客户风险等级”和“业务风险等级”两个方面的评估。

考虑到与目前法规相互之间的衔接,建议:

(1)客户风险等级:可根据在建立客户关系时为客户评定的“高、中、低”风险等级为基础,进行客户的持续性风险等级识别与评估;

()业务风险等级:可在年度进行反洗钱风险自评估时,进行年度评估。

(3)新业务、新产品、新技术、新系统:在推出与运用之前进行事前评估,在推出和运用之后进行年度评估。

二、识别要求、识别原则、识别方法

《指引》对于银行跨境反洗钱反恐融资的风险识别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银行从“逻辑合理性”和“商业合理性”两个角度来:(1)分析交易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不冲突;()综合评估跨境业务的金额、币种、期限等与相应的基础交易背景是否匹配。同时,要求银行“审查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及其与跨境收支的一致性”。

银行的跨境交易,一般而言,其客户需求来自于不同的业务部门,开户、审单、支付、收款等业务分散在不同的操作和运营部门。长期以来,银行运营操作的惯例实践是审查“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等表面真实性。如果要从实质上对跨境交易的“逻辑合理性”和“商业合理性”进行深入审查,运营操作部门不一定具备相应的充分知识和经验。而对反洗钱反恐融资部门来说,对于交易的“合理性”的判断多是从交易之后的检测中分析判断,在交易之前的实质性介入并不多。业务部门对客户的需求了解深入,但对于具体的交易文件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并不一定具备精深的专业能力。

建议银行依托已有的合规委员会、反洗钱委员会等,建立更多的部门协同。

三、识别参考因素

  银行应根据业务特点、业务开展区域和客户群体的实际情况,区分新业务和存量业务,综合考虑确定风险因素,如客户声誉、交易渠道、交易特征等,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已经被银行列入高风险客户名单,或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纳入限制性分类管理名单或重点监管名单;

()是否因重大违规行为,近一年内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他监管部门行政处罚、风险提示或通报;

(3)客户身份是否存疑、不明,或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对客户背景进行评估;

(4)是否新设或新开户即开展大额频繁跨境交易,或长期睡眠账户突然出现大额频繁跨境交易,且无合理理由;

(5)跨境交易业务种类、交易规模与客户资本实力、投资总额、生产经营规模、历史交易习惯显著不符;

(6)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正常范围,交易明显不符合常理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

(7)交易资金来源或去向可疑,或交易主体、交易性质、目的、背景等信息异常;

(8)其他异常情形。

四、持续监控和强化审查措施

银行可继续沿用现有的交易监控、强化审查措施(EDD)等制度和系统。

五、禁止性要求

  银行不得以跨境业务竞争和发展需要为由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不得以交易的资金风险较低而减低或免于尽职审查的责任。

六、限制交易

  银行经过尽职审查,无法排除风险或发现客户已经涉嫌违法违规的,银行应将客户纳入高风险客户名单,并在一定的时间内限制或拒绝为其办理某一种类或所有跨境业务。

七、制裁情形

  银行仅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的制裁决议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的打击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相关名单。

第四章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和资料留存

银行应按照现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和报告,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

银行可继续沿用现有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交易报告、资料留存制度和系统。

第五章内部控制

关于内控架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要求和内控检查要求,银行可继续沿用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19号),已经建立的制度和体系。

一、考核要求

(1)内部考核

  银行应将跨境业务反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识别及控制的执行情况纳入内部考核评估,明确各项业务责任范围和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考核

  《指引》的执行情况,将被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反洗钱分类评级、宏观审慎评估、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跨境业务创新试点等工作的参考。

二、保密要求

银行可继续沿用现有的反洗钱反恐融资保密制度和系统。

THEEND

[1]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截至00年6月30日)(其他[]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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