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注意标准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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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忻州人民政府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9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忻政发〔〕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年1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人·月)

忻府区元、定襄县元、原平市元、五台县元、代县元、繁峙县元、河曲县元、保德县元、宁武县元、静乐县元、偏关县元、神池县元、五寨县元、岢岚县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人·年)

忻府区元、定襄县元、原平市元、五台县元、代县元、繁峙县元、河曲县元、保德县元、宁武县元、静乐县元、偏关县元、神池县元、五寨县元、岢岚县元。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单位:元/人·年)

城市集中供养对象元,分散供养对象元;农村集中供养对象元,分散供养对象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仍按年公布标准执行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依照五台县标准执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4月15日一、政策依据

按照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9号)要求,从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具体幅度由设区的市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确定,同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相应提高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依据《忻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忻政办发[]号)、《忻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忻政办发[]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提标拟调整方案,并已提请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

二、提标原则(一)坚持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原则;(二)坚持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坚持按标施保和差额补助原则;三、提标目标1、从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拟提高20元。调整后的标准分别是: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人·月)

忻府区元、定襄县元、原平市元、五台县元、代县元、繁峙县元、河曲县元、保德县元、宁武县元、静乐县元、偏关县元、神池县元、五寨县元、岢岚县元,提标后城市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元/人·月(元/人·年)。

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人·年)

忻府区元、定襄县元、原平市元、五台县元、代县元、繁峙县元、河曲县元、保德县元、宁武县元、静乐县元、偏关县元、神池县元、五寨县元、岢岚县元,提标后我市农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元/人·年。

2、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61号)要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一般可参照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从年1月1日起,提标后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元/人·年,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元/人·年;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元/人·年,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元/人·年,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均达到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3、此次提标所需资金在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补助和市级投入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投入或由各县(市、区)历年困难群众救助结余资金补充解决。转自:晨报忻州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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