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年10月1日起,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三、年10月1日前,原发证部门对已颁发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零售)、运输等行政许可证照依法进行处置,市、县人民政府要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对举报人应给予奖励。
特此通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
年8月17日
“与以往发布的禁限放政策相比,此次禁放政策更加严格。”21日,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张立刚介绍该省禁放烟花爆竹的情况时说,禁放区域更广。之前各地出台的禁限放区域主要集中在主城区,现在在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放,包括农村地区;适用范围更宽,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活动一律禁放。
“近年来,国内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3月17日,山西晋中榆社县发生森林火灾,起火原因系村民修建墓穴时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引燃周边枯草。事故发生后,累计投入救援力量人,总过火面积.7亩,直接经济损失.87万元。”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王延峰介绍,在此背景下,山西出台《通告》守护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通告》要求,自年10月1日起,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实施禁放措施后,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各部门做好安全风险管控等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相关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此外,对发现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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