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惠民一足疗按摩店内卖淫被查李某某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市**镇**村**屯**队,住阳信县**镇**宾馆。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惠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年12月2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29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惠民县公安局逮捕。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1.年9月25日、26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孙某某(已判刑)在济南市章丘市**街道**村村东一保健品店内容留李某向他人卖淫。2.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孙某某在济南市章丘市**街道**村**路西无牌门头房内容留张某向他人卖淫。3.年10月29日、11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孙某某在惠民县**镇**村*路边的足疗按摩店内容留刘某某向他人卖淫。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惠民县人民法院世人爱财要取之有道!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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