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2月19日15时43分,王某某驾驶晋HRW57*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国道线KM+M处,遇智某某驾驶“永雁”牌三轮电动车载郑某某由东向西行驶,双方在交叉路口交会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郑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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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因王某某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未让右侧来车方向车辆先行;智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违法载人,且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过交叉路口,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郑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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